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扎实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0〕339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塑料污染治理,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不生产、不销售、不购进、不提供、不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现就“禁限”塑料制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商场、超市、药店、网络订餐平台、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集贸市场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二、坚决执行《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以医疗废弃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等,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到2021年底,市区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全市范围。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社会各界可通过12315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依法查处。
附件: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特此通告。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