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在江岸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武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本案被告人张某于今年3月初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利用二手厢式货车停放在驾校院内作掩护,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即在江岸区塔子湖街道跃进家园旁驾校内设立固定加油点经营95号车用汽油。该加油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驾校人员、道路行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
庭审中,公诉人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经庭审合议,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岸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第三项、第67条第一款、第64条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作案用厢式货车、加油机,予以没收。
江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参与危险作业罪现场庭审旁听会。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等共60余名与会人员前往江岸区人民法院6楼大法庭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结束后,江岸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国内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基本情况,普及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知识,详细阐述了危险作业罪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强化了与会人员对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的理解,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夯实基础。
据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22日下午,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起举报,反映江岸区跃进家园旁某驾校内存在黑加油点。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塔子湖街道及属地派出所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前往执法。对现场进行查勘收集,固定证据,并对加油作业人员和驾校负责人展开现场询问。实际控制人张某随后自动接受调查。
4月28日下午,江岸区委政法委召集区政法系统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街道参加的“打非治违”工作调度、研判、推进会,正式确定将“3·23”非法加油案作为危险作业罪专案予以督办。随后,江岸区应急管理局7次召开部门协商会,邀请省市危化专家参与“3·23”非法加油点案情分析,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起案件进行伤亡半径、受灾半径科学测算,出具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同相关部门对照相关法规分析研讨立案标准、判决依据、参考案例等。
5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正式立案。5月26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批捕决定。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具有现实危险而又未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江岸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备战,主动出战,不断强化依法履责、高效联动的担当之责;不断增强依案执法、多措并举的战斗之能。本案的办理实现了由点到面的辐射,由里到外的突破,由防到攻的切割,是对刑法修正案的有力践行,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法治力量、巩固了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