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验收期限过短怎么办?

质量验收的注意事项

合同约定验收期限过短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例如: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而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买受人根本不足以发现隐蔽的瑕疵;或者在机器设备买卖中,机器设备需要调试,而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却短于双方约定的安装调试期间,买受人无法在检验期间内完成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无法发现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约定过短检验期间的,视为外观瑕疵检验期间,不包括隐蔽瑕疵;

二、约定期间短于法定期间时,适用法定期间。 

实务中的处理办法:

实务中对“约定检验期间过短”应该如何认定,期间到底多久才算“过短”?事实上这块属于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官需要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到底能否发现隐蔽瑕疵。当然,我们也可以申请专家出庭或者第三方质量鉴定,来确定隐蔽瑕疵发现时间长短的问题。

对于在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才发现的产品或者设备本身隐蔽瑕疵以及质量问题,实践中大都不受约定检验期限的约束,但过了质量保证期那就另当别论了,除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能合法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当然很多产品与设备质量可能并不一定就是产品设备独有的问题,而是运营生产由于工艺、由于其他产品原料的添加而综合产生的质量问题,那就需要申请鉴定,鉴定质量本身问题,更要证明因果关系问题。有些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还是比较复杂的。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隐蔽瑕疵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已经发现了隐蔽瑕疵却怠于通知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对瑕疵检验存在过失,责任后果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