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执行不到,怎样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财产?】
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往往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使债务人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呢?
首先,如果债权人起诉欠款公司,并且该公司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已经有明文规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进行高消费限制。
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实行以下高消费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但这些都是对法人等主要人员的消费行为的消极控制,现实生活中往往并不能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那么是否要求法院追加该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冻结其个人账户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追加公司的主要人员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个人账户:
1、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的
2、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3、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5、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
6、有限合伙企业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7、法人具有其他法人分支机构的
8、未进行清算便注销公司的有关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
9、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有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0、公司解散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考量上述因素,如果欠款公司符合以上任一条件时,就可以追加起诉欠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人员为被执行人,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