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地陆续公布了一些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总结一下,违法行为基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简单粗暴型的,就是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在路边发放小广告或者是在网上直接从事招徕和组织旅游活动、销售旅游产品。另一种是打“擦边球”型的,借教育培训、游学研学、户外探险、养老保健、婚介相亲、墓地销售等名义,以组织安排或奖励赠送旅游等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上述两种行为都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说明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关于“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具体内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这说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从事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活动,就属于从事旅行社业务,就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罚。各地发布的案例,基本都是根据该条款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处罚结果合法合理。
例如,从江苏公布的8个指导案例来看,其中,有些案件的行为人不仅从事不合理低价旅游,还属于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具有两种违法行为。对于没有旅游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不合理低价旅游,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罚,对于旅行社从事不合理低价旅游的,则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等进行处罚,说明江苏省旅游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对被处罚的主体对象进行了区分,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旅行社业者,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但是,合理的低价游是法律允许的。就目前来说,为了推动旅游市场尽快恢复,许多地方出台了补贴政策,对旅行社组团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或财政奖励。由于享受到这些补贴政策,一些旅游产品的价格较市场上同类产品偏低。这些“低价团”具有合理性,不属于“不合理低价”。建议旅游企业在组织类似“低价团”时,要保留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补贴政策的证据,要对“低价团”的价格构成进行明示,以证明低价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