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枣阳市内所有用人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枣阳市范围内的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各税源管理分局。联系电话:第二税务分局6224258;北城税务分局6315972;鹿头税务分局6632667;太平税务分局6511028;七方税务分局6826089;熊集税务分局6862996;吴店税务分局6729707;兴隆税务分局6651299。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主体: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枣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认定,枣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地址:中兴大道230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八楼,联系电话:0710-6324668。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流程:审核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枣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审核认定确认后枣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
五、征收标准:枣阳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优惠政策:(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八、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阳市税务局
枣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