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热线》: 市经管局

点击收听本期精彩内容

市经管局副局长 李毅

主持人:听众朋友,欢迎收听《党风政风热线》节目。今天我们邀请的是市经管局副局长李毅,李局长,您好!

李毅: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请李局长解读一下这一政策好吗?

李毅:好的。这一政策安排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期盼,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又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还可以安心进城务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预期也更稳定了,可以放心投入、扩大生产,改善农田设施条件,有利于形成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我国农村土地已经进行了两轮承包,大多数地区的第二轮承包将陆续到期,我们枣阳市二轮承包2028年也将到期。为什么十九大报告此时提出再延长三十年?近年来农业人口大量转移进城,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不断增加,现代农业投入增加、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无论是广大承包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希望国家尽早明确土地承包政策下一步走向。这项政策及时回应了广大农民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关切,充分体现了“长久不变”的精神。

这一政策安排在时间节点上,与十九大提出的“两个十五年”的阶段安排高度契合。新一轮承包期到期,大体是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之时。那时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国家经济和社会结构、城乡人口劳动力结构、城乡关系、工农关系将会发生巨大变化,也将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创造更好条件,留下重要时间窗口。

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农业部要求,为把这一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当前我们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承包颁证工作。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证新一轮承包顺利推进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二是推进土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这项工作省、襄阳市已作安排部署,我们正在筹备启动中。

主持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全面完成,请问李局长,我市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李毅:主要取得了六个方面的成效:

(一)进一步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通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走了过场的村组开展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补课工作,有效解决了确权方案未落实、确权未确地、合同面积和实际种植面积两张皮等问题;对2005年确权缺位、错位等问题进行了纠正;对全市土地承包面积不清、四至不准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二)夯实了农村改革基础。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源性资产。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仅摸清了家庭承包地的底子,也摸清了其他方式承包地和集体非承包地的底子,为即将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各项农村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确立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农村土地规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承包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

(四)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对农村土地各种权属争议纠纷,采取双方协商、乡镇村组调解、市级仲裁、司法裁决等多种形式化解。全市共化解各种土地权属纠纷2500多起,排除农村长期存在的矛盾隐患3800多起,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得到巩固。

(六)促进了“三农”管理手段的转变。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摸清了集体资源底子,建立了数据库,搭建了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实现了信息共享,有效实现了“三农”由传统管理手段向电子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根本转变。

主持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请李局长解读一下这一政策制度的重要意义好吗?

李毅:好的。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央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省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襄阳市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施意见》,我市也正在筹备全面启动“三权分置”工作。

主持人:请问李局长,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李毅: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精神为指导,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强政府服务监管,激发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活力,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加快建成农业强市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二是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主持人:请问李局长,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把握的内涵是什么?

李毅:好的。应把握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切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土地的具体方式,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功能和作用。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农民集体有权依法领办农民合作组织,规划整理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机动地,开展生产经营。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有权组织本集体成员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讨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村级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始终坚持农户家庭承包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地位,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充分保障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进一步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等确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保护。各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应纳入社会保障,按规定给予就业指导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依法变更或解除被征收地块的承包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来源:枣阳广播电台)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