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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小六
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枣阳人民广播电台的“党风政风热线”节目!本周参与我们节目的单位是枣阳市司法局,今天参与节目的嘉宾是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小六同志,他将就司法行政工作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刘局,您好,欢迎您参与我们的节目!
刘小六: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刘局长,请你谈一谈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好吗?
刘小六:好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2013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始探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司法部于2018年九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求,大力推进市、镇(办、区)、村(居)三级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设,各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村(社区)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和网格资源 ,整合律师进社区等项目,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并于2017年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要求做到站、点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制度,努力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从点上突破转向面上发展,人民调解体系基本建成,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进社区”、“一村一顾问”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法律宣传稳步推进,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实现了服务窗口前移、网络触角延伸、服务提档升级的目标,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得到全面彰显。
主持人:目前制约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刘小六:目前制约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服务组织薄弱。
全市现有5个律师事务所、1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个公证处、16个司法所。目前仍有6个镇(办、区)没设基层法律服务所,2个农场管理区没设司法所,法律服务组织不健全影响了工作的平衡发展。
(二)专业服务人员短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分布不均衡。
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前沿的窗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最基础的力量,全市核准执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143名,占全市总人口比例较低,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明显不足,而且其中绝大部分人员分布在城区,基层群众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普法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而且人员的分工调整频繁,严重制约了我市法律宣传的深入开展。
(三)监督管理意识淡漠,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不统一。
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目前尚未统一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影响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极少数法律工作人员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没有很好的坚持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彰显,使整个队伍的声誉和形象受到影响。
(四)政府财政投入贫乏,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不到位。
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征,本身并不具备盈利性。目前我市构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主要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确立,预算项目少、标准低,财政保障不够等问题突出。主要表现是: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制约了工作开展;还有部分律师进社区、一村一顾问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
主持人: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你有什么建议,或者下一步打算?
刘小六:下一步我们将:
(一)加强法律服务组织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重点围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普及性、便民性,促进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鼓励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解决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适应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要;加强城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现有村民小组(社区网格)中物色一名法律援助明白人,切实夯实法律援助“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按照一镇(街道)一调委会、一村(居)一调委会的原则,巩固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鼓励小区、楼院、企业、自然村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二)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一是建设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全市层面, 要充分发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并依此为窗口,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层面,统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设,并将其升级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真正把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打造成为服务群众、宣传法治、化解矛盾的一线综合平台;在村级层面,在巩固“律师进社区“、“一村一顾问”的基础上,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借力网格化建设资源,建设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
二是建设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服务中心、青少年维权服务中心、反家庭暴力法律服务中心、职工维权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和支持建设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宗旨的新型社会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壮大法律服务社会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三是进一步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府应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参与普法、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事项进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继续落实法律援助“点援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加强服务指导监管力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进一步加快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不良信息定期披露机制,加强日常评查、检查,促进依法诚信执业,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四)加大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发展。
我市应尽快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全市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在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把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进社区、一村一顾问、律师参与信访值班、普法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促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常态化、均衡化,实现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主持人: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我们司法局又是如何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的?
刘小六: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以下这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五)、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我们主要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回访活动,提高受援人满意率。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要从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需求出发,多办案、办好案,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得经过哪些程序?
刘小六:一、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三、决定。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予以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主持人:如何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
刘小六: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55年前,枫桥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穿越时空、历久弥新,跨越地域、走向全国,跨越行业、步入各行各业,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和鲜活样本,成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进基层治理的成功经验。
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枫桥经验”50多年来历久弥新的关键所在。司法行政系统每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是践行和创新“枫桥经验”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生力军。具体就是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把排查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定期、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应调尽调、就地化解,把矛盾就地化解率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要完善组织、强化队伍,加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做到应建尽建,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全方位全覆盖;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手段,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来源:枣阳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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